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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十二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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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上午,魏某受张某的指使带领仝某、张占帅(已判刑)开车途经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见到该市场商户卢XX后,便下车对卢XX进行围攻,卢XX跑回其在市场内的信息部时,魏等人又追至该信息部内进行滋事,后卢XX从信息部内逃出,被从后面追上的张占帅打倒在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将张占帅抓获,在带其离开市场时,姚某等人受张某的指使赶到并将车横停在该市场大门口,阻止民警离开并进行滋事。后姚某、张占帅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

(三)、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仝某张占帅等人在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对卢太喜等人滋事时,仝某趁机向张某汇报此事,后张某带领陈某等人开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同时电话通知数百人乘出租车赶到该市场进行滋事,在新郑市公安局防暴队赶到维持秩序时,张某等人仍在该市场门口聚集,并派陈某、魏某等人前往龙湖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吵闹,干扰正常办案。因张某等人在市场门口围堵至下午三四点钟,致使市场全天无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8年11月1日,他去龙湖派出所协调姚某、魏某被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殴打的事。他们这边去的有姚某、魏某、华子、仝某,张占帅。

2.被告人姚某供述, 2008年11月1日中午1点多,他和魏某、刘大伟、姚涛四个开着周进杰的白色捷达车(豫A66A67)去了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魏某下车到一个信息部联系车,他和刘大伟、姚涛在车上等,这时龙湖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两个人走到他车跟前,那两个人认出他是郑州北环那边张某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的人,经常来这里发名片抢生意,他们就和那两个人吵了起来,后有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从后边超过他的车拦在他的车,张XX(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老板)从车上下来,张XX拉着他就打,这时魏某看见有人打他后就往他这里跑,龙湖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卢XX当时也过来了,后卢XX就开始动手打魏某,把魏某打倒在地。他害怕张XX跑,就躺在张XX的奔驰车下面,并给张某打了电话,让张某过来帮忙。一会儿派出所就过来,开始调查,派出所的民警就赶紧把他弄下来让他上了警车把他拉到了派出所,当时也就是下午3点左右,在派出所录口供期间,他看到张某和几个年轻孩在派出所院子里站着。张某在老交易市场北边又开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张XX在龙湖开了一个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两个市场之间竞争比较厉害,张某经常派他、张某、刘振兴、研进(姓什么不知道)去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留电话,让龙湖市场里倒车的人把车开到张某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卖,他因妨碍公务被龙湖派出所拘留7天。并与被告人仝某、陈某、魏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振兴的供述互相印证。但刘振兴还供述猛子给他说张某说让他和魏某、刘大伟一起去新郑的二手车市场和搅一下,让那些人都来他们市场来卖。2008年11月初的一个周六下午,张某让他们通知各自的手下来龙湖二手车市场准备打架。被告人魏某还供述陈某也去龙湖二手车市场了。

3、被害人卢XX陈述,他们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是2008年8月10日开业的,开业后,一直都有一伙人每逢周末旧车交易的时候,那些人来他们市场就四处发放名片,只知道名字就一个叫老魏的,拉拢在他们这里交易的客户去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当时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多次驱逐那帮人,那帮人都不听,而且那帮人都很横,他们市场的老板张XX就叫市场的管理人员不让那辆车再进入市场。后来也知道来的那一伙人是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老板张某的手下,张某为了能够控制整个郑州的旧车交易,张某就让手下来他们这里找事,想用这种方式把他们市场击垮,以此达到控制整个郑州旧车交易行业的目的。他们知道张某是郑州北环的黑社会,为人凶狠,手下养了一大批的马仔,控制了郑州北环的多个交易商场。11月1日下午,经常来他们市场找事的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又过来了,车上的四个人又和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那几个人就把车开到市场门口,用那辆白色的捷达轿车堵住了市场的大门。也不让车进。他就过去对那几个人说把车挪挪,那几个人就想下来打他,当时老魏也坐着那辆车上。他们市场的老板张XX开着车过来看啥情况,并说了那几个人几句,车上的几个年轻孩就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张东亮就把那个孩手上的刀踢掉了,后车上的两个年轻孩儿就下了躺在张XX的车旁边,说张XX打人了,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那几个人带到派出所。到下午三、四点的时候, 听到外面有人吵着找他,他看张某领着三、四十个看着很凶恶的人在他们市场里乱转,他就赶快藏到他们信息部的楼上,并发现市场的大门口又被堵着了,大门口停着好几辆车。11月2日上午9点多,老魏和三个年轻孩儿开了一辆白色宝来轿车过来了,老魏和那三个年轻男子打了他一顿。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追上他,把他的两颗门牙打掉了。张某因为这个事情,又找了很多人来他们市场闹事,来人乘坐的出租车都把小刘桥旁边停满了。并与证人牛X、牛XX、张XX、王XX、于XX、吴XX、白XX、张XX、田XX、刘XX、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

4、提取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

5、法医鉴定书证实卢XX的口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6、辨认笔录证实参与闹事的是张某、仝某、姚某、魏某。

(四)、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陈某、周进杰、陈强等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看斗狗,因拒绝购买门票与斗狗场老板的儿子宋XX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进杰、黄某等人为报复宋XX,电话召集被告人董某前来打架,董某遂纠集被告人姚彬、李成超、李贺标、张军昌等十余人赶至现场,伙同黄某、陈某、周进杰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钢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宋XX,并当场将其打昏在地。在追打过程中,陈强被宋XX的本田CRV车撞伤,为给组织成员索赔,张某以车是被害人的,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他和陈强、马斌、陈某、赵云在皋村斗狗场,和卖票的女的因门票吵起来了,斗狗场里就出来了俩男(其中一个后来知道叫宋XX)的跟赵云骂起来了,然后赵云就打电话给董某让其叫人打架。过了有五、六分钟姚斌、董某、还有三、四个他叫不上名的人就过来了。斗狗场的那几个人知道他们是跟住张某的,就叫了秦学话说和这事,秦学话叫他们这一帮别打斗狗场的那几个人。但姚斌和董某不愿意,非得要打那几个人。后他看见董某等人都拿住钢管棍棒在追宋XX,并把把宋XX打倒在地,这时一个银色吉普车开过来正好撞倒陈强。并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被害人宋XX的陈述互相印证。但宋XX还陈述打他的那些人是跟着张某的,是张某的手下,都是黑社会。

2、证人宋XX证实的事实与被害人宋XX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但还证实大概是2009年初,他先找到宋XX,让宋XX想法与张某联系上,后他们就去文化路北段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张某问他们准备拿多少钱,他问受伤的人要多少, 张某说,对方要60万元,后陈强说最少40万元,张某说最低40万元。这之后,他们又去找宋同亮,想让宋同亮给张某说说,少拿点,结果张某后来被抓起来了,他们也没在跑这事。并与证人李XX、宋XX、朱XX、陈X、张X的证言互相印证。

3、宋XX被打诊断证明书证实宋XX受伤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围殴宋XX的是陈某和黄某。

(五)、2008年5月11日中午,邵XX与李XX等人因债务纠纷在郑州市文化路与新柳路交叉口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黄某、周进杰等人得知此事后,迅速赶至现场,手持铁锨等凶器围殴李XX等人,并电话通知董某、姚某等人赶至现场滋事,因当地派出所出警,张某等人才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赵云正看见有四、五个人围着张家村的叫亚宾打,他们就过去帮忙打架,赵云从一个民工手里夺过来一把铁锨,用铁锨打其中一个人,把铁锨把都打断了,赵云还用断的锨把朝那个男的头上、身上乱打,把那个男的都打倒了,这时张某开着皇冠轿车也过来了,后张某夺过来赵云的铁锨把往那个男的身上乱打,把那个男的都打昏了,后他们见董某和姚齐也过来了,赵云说是其给姚齐和重阳联系的,让他俩过来的。并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马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诊断书及住院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参与打架的是张某、黄某、董某、姚某。

(六)、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董某在得知张小龙等人在郑州市文化路张家村村口附近与该村村民张X、杨X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人员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手持砍刀赶至现场,意欲殴打张X、杨X等人,后在杨X父亲杨XX劝阻下,董某仍不罢休,持刀将杨XX右手砍伤后逃窜。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个叫小龙的孩儿给他打电话,说其在张家村村口挨打了,让他去帮忙打架,他和他的朋友小崔以及小崔的几个朋友就开着车,去张家村,看到一群人正在那里吵架,当时和小龙打架的那几个孩儿也喝了点酒,一看他们冲过去,就捡起地上的砖头,小崔说车上有刀,他们几个就回到车上,抄起板刀,对方一看他们拿的有刀,就跑走了一个,他们冲着另外的一个孩儿过去,他冲在最前面,挥舞着手里的刀,这时一个中年人一边护着那个年轻孩儿,并向他求饶不让打其儿子,当时他也比较激动,失手用刀划着那个中年人的手了。并和被害人张X、杨XX、杨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持刀砍人的是董某。

3、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XX手被砍伤情况。

(七)、2009年4月8日晚,被害人李XX等人在拉运建筑垃圾时,误走入郑州市文化路北段张某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得知走错地方后准备返回,走至市场大门口时被张某强行拦下,张某以李XX等人的车辆轧坏路为由对李XX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召集姚某、仝某等人赶到市场内对李XX等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扣留李XX等人的车辆达数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往其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拉土,把路压坏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到后,看见姚某、胖孩等七、八个人,这些人都是在张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看场子的人,他们截住了一辆拉土的后八轮货车,让车靠到路边,然后姚某他们又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大门关住了,把里面倒土的十来辆拉土车都圈在了二手车交易市场里边,姚某说刚有个拉土的司机骂张某了,张某领着他们把这个拉土的司机给打了一顿,张某把那十几辆拉土车都给扣了,让车停到市场北边,他们几个就把司机赶上车,骂张某的那个司机把车停好后,可能是害怕挨打,突然从车上跳了下来,从市场围墙那翻墙跑了,姚某领着几个人便跑过去追,但没追上。其余的司机都让走了,并对司机说车先扣到这,回头再说事。过了几天除了骂张某那个司机的车外,其余的车都让开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那个骂张某的司机又托了人找到张某说好话,又拿了点钱,张某才让把车开走。并与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臧XX、生XX的陈述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打被害人、扣被害人车的是张某和姚某。

(八)、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城管执法中队在清理文化路张家村夜市占道经营时,被告人张某带领仝某、黄某、周进杰等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致使城管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他正在张家村夜市市场里玩,看见张某领了“老闷”和另外他不认识的两个年轻孩在夜市市场角里站着,张某叫他过去,并说城管把咱夜市上的桌子都收走了,让他们几个去把城管车上拉咱市场里的东西都给卸下来。他们开始骂那几个城管,让那几个城管把拉他市场上的东西都卸下来,张某对那几个城管说,不把东西给卸下来,谁都别想走。那四个城管便把拉他们市场上桌子等东西从执法车上卸了下来并放回原处,就开车走了。并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杨XX的陈述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阻碍执法的是张某和仝某。

(九)、2009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等人在郑州市信息学院路“摇钱树”KTV唱歌消费,因锁事召集他人准备滋事时,高某又与被害人朱XX等人发生冲突,后高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砍刀将朱XX等人砍伤。被告人张某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准备继续滋事,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供述,2009年3月18日晚上,他和温林飞、曾卫喜、温子祥、崔鹏举、崔豪杰等几个人在慢摇吧唱歌喝酒,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矛盾,他用斧子朝着那几个人就抡开了,那几个人想夺他的斧子,好像斧子伤到那几个人了。后张某也过来,后来派出所过来了,把他们都拉到派出所里,派出所里的人说他把人打伤了,后来经派出所的人协商,他出了8000元钱,派出所的人才让他走,当时这个钱是他哥和姚奇两个给派出所送去的。并与被告人张某、姚某的供述、被害人朱XX、赵XX的陈述、证人袁XX、殷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用刀砍被害人的是张某和高某。

3、接处警登记表证实当时接警情况。

(十)、200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带领周某等人窜至郑州市惠济区金洼村闹事,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致使当地村民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6年快过年的时候,黄河迎宾馆附近的金洼村村长“新发”要卖他们村的地,结果村里的老百姓不同意,挡住不让开发商量地,“新发”便联系人站队,新发通过小黑找到他,他便领住二周、胡磊、小亮、小亮的老乡去站队,把要量的地围了起来,不让老百姓过来阻挠量地,量完后,小黑给他了700元钱。并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贾XX、王XX、时XX、贾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及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工委报告证实接警情况及贾XX等100余名群众上诉并处理情况。

(十一)、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的马X因修建仓库时与邻居王XX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刘振兴等人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滋事,将被害人王XX的东风货车(豫A85916)及其住宅窗户的玻璃砸烂,防盗网砸坏。被损财物共价值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8年的下半年的一天,刘振兴给他一起到一个叫京水的村子,那里已经聚集了五、六十个人,到了之后,一个三十多岁的人带着他两个就进人群里了,后一个四十岁左右的人带着他们到一家房子的大门那里骂着让开门,门一直没开,带他们去的那个人就去把那家房子后面的玻璃全砸了,然后他们又回到那家门口,门口处停了一辆大货车,刘振兴就把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并与同案犯刘振兴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王XX陈述, 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邻居马杰因在他家西侧的空地修建一个仓库和他发生矛盾,后马杰、马杰的妈、马杰的小叔就用拳头打他和他儿子王XX。马杰叫了一帮人开了好几辆车往村里走,他马上打了110说马杰要打他们,他和丽军就跑到他小弟家把门锁上,后马杰他们把他家买的红色东风卡车驾驶室的玻璃和一楼窗户玻璃全被砸碎了。并与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互相印证。

(十二)、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在得知张某姨夫宋XX与本村村民宋XX发生争吵后,带领高某、刘振兴等几十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对宋XX及其家人辱骂、滋事,致使宋XX正在建筑的房屋停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某供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给他打电话让他领住人去杲村看看,张某说其姨夫二囤喝多酒了,和村里面的人发生争执了,他就带刘振兴、张杰、高某等人去杲村,一共去了有二十多个人,他们就跟着二囤去了那个和二囤发生争执的人家,并骂打二囤的那个人,后来警察来了,他们就都走了。并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振兴的供述、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宋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证人张XX证实,大概是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宋XX给他打电话说其和村的人打架了,让他通知姚涛,让姚涛过去看看,后他就让姚涛过去看看。                       

3、辨认笔录证实参与闹事的是姚某、高某。

(十三)、2008年12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东韩砦村进行村民组长选举时,被告人仝某受人雇佣,带领张某、刘振兴等人窜至东韩砦社区办公室外,为任XX助威,威胁其竟争对手及参与选举的村民,通过对群众实施心理威胁,强迫村民投任XX的票,在任当选村民组长后才离去,后被告人仝某等人得好处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多,他带住刘振兴(光头)、张某及他们的手下等十几个人来到东韩砦选举现场,给候选人助威。选完后,东韩砦请他们来助威的人给他了2000多元钱。并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振兴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许XX、张XX、常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及选举现场照片证实东韩砦村村民组组长选举现场情况。

(十四)、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张剑、陈帅、陈浩、陈艳龙、陈战、陈某、张治钢、陈强(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高新区石佛镇陈庄村用一辆红色面包车堵住郑州市市政公司第三分公司运输垃圾的红岩牌后八轮汽车和一辆工程铲车的出路,时间长达12个小时之久,张剑等人并谎称该垃圾场是他们承包村里的,强行向市政三公司索要现金20000元钱,市政公司副经理董X找到陈庄村治保主任张XX说情,张剑等人说:“不见钱不放车”,次日9时许,市政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陈庄村的张XX,让张XX作中间人进行说情,张XX经过与张剑等人协商,张剑、陈帅等人向市政三公司索要15000元钱才放被堵的市政三公司的两辆车。张剑等人将要过来的15000元钱进行分赃。张剑分得赃款1000元,陈浩分得赃款900元,陈艳龙分得赃款800元,陈战分得赃款900元,陈某分得赃款900元,陈帅分得赃款1500元,陈强分得赃款1500元。张治钢分得赃款500元,陈某分得赃款900元。

另查,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陈艳龙、张剑、陈战、陈浩、张治刚、陈某等人用一辆红色的一汽佳宝面包车堵住了市政局的一辆后八轮垃圾车,向市政公司要了1万元钱。他于2009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同案犯张剑、陈浩、陈艳龙、陈帅、陈战、陈某、张志刚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陈XX、张XX、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系投案。

(十五)、2008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得知酱肉烙馍村饭店内的服务员与隔壁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指使刘振兴等人窜至索凌路与三全路(原名新柳路)交叉口,对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某供述,2008年11月底12月初一天中午,在他家开的酱肉烙馍村饭店的服务员刘XX给他打电话,说其谈的女朋友(隔壁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领了个男的,要打刘XX,他联系刘振兴和小龙到他饭店,他见刘XX和三个女的正在饭店门口争吵,刘振兴也在旁边站着吵,刘振兴说隔壁啤酒鸭饭店的保安要打刘XX,他们就打了保安一顿,后那保安便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并与被告人刘振兴的供述、证人宋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23日,在贵香苑啤酒鸭饭店有人打架。

(十六)、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等人受贾永峰(另案处理)的雇佣,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北大学城易海网吧内,将通向三楼网吧的楼梯口堵住并进行滋事,威胁上网的人员不准进入网吧,严重影响了该网吧的正常经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永峰让他和刘斌去和搅易海网吧一下,后他们就去那个网吧了,他们就堵住网吧口不让上人,堵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就走了。并与同案犯贾永峰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李X陈述,贾永峰经常带人到他网吧捣乱。

(十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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