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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十二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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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吕长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199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1年8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华,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荆志华,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仝某,小名猛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2006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7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老闷,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7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又名姚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2000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1月7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景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200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 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二周,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2007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2008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世禄,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2007年9月10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文科,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又名乔聚财、小柴,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仝某、黄某、董某、姚某、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乔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董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仝某、黄某、董某、姚某、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董某、黄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姚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乔某、陈某、仝某、董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左宪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及其诉讼代理人尤超杰、吕长宝、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苏华、荆志华、被告人仝某、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杨雪民、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孟凯、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杨景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车涛、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岳卫中、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自林、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赵松强、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张祖勤、史文科、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两劳释放、网上在逃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为首,以周进杰(在逃)、仝某、董某、黄某、姚某、姚彬(在逃)等人积极参加,以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乔某、李成超、李贺标(二人另案处理)、张军昌、李东海(二人在逃)等人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更好的实施犯罪,该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拉拢成员,该组织为成员跑事,摆平事端(如周进杰、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杨X;斗狗场寻衅滋事后陈X被撞伤,张某出面为其索赔等);为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为骨干成员提供住处及经营场所,发放工资、福利。其成员多次在外进行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获取钱财;组织成员在外受欺后,由组织出面为其出气(如聚众扰乱新郑龙湖的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牟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恶名及势力取得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村干部的身份,并以此为掩护,强行以低价租用张家村土地,先后开设张家村夜市大棚、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该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组织成员还通过在外有组织的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竟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数十人,个别被害人因无法忍受该组织的侵害,多次到省委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郑州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张家村周围建筑工地的工程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强行干预郑州北郊一带村级基层政权的选举,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抢劫罪

200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陈XX处购买一辆昌河面包车,后又以该车有毛病为由,要求退车。2003年11月13日,张某与陈XX约定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原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见面,在收到陈XX退的车款现金2万余元后,因对陈XX少退500元不满,张某将陈跺倒在地后开车逃窜。为要回车辆,陈XX与妻弟杨XX在张家村附近找到该车,在要求退车时,张某带领人赶到,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又强行将该车开走。                                            

三、故意伤害罪

1、2006年3月10日晚,张XX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公交二公司对面的被害人董XX开的“麻辣鱼狗肉”饭店消费后,因饭钱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得知情况后赶到文化路上的聊源网吧附近,伙同李二强、王涛、魏鹏程(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被害人董XX、董XX、聂X打伤。经鉴定,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08年6月2日晚,被害人杨X、杨X及其家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张某开设的夜市大棚内消费后因付饭钱与摊位老板发生争吵,在该夜市看场子的被告人黄某、周进杰、李东海等人闻讯后,手持擀面杖、板凳等凶器围殴杨X、杨X等人,在将杨X打跑后,又将杨X当场打昏在地。案发后,黄某、周进杰被抓获归案。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张某多次找被害人家属说情,软硬兼施。最终,被害人家属在张某的威胁下被迫接受18万元的赔款,双方达成私下调解。经鉴定,杨X的伤情为重伤。

四、盗窃罪

1、199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已判刑)窜至泌阳县泌水镇团结路段XX的副食品门市部,撬锁入室盗走春雷烟102条,价值1428元,以800元销赃后由张某自得。

2、1996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王甲峰(另案处理),由贾超开三轮车窜至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市场南头古城路中段陈XX承包的粮店,撬门入室盗走面粉17袋、大米14袋、现金110元等,共计价值1947元,销赃后张、贾二人分掉。

3、1996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王茂军、董天成(均已判刑) 王甲峰窜至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市场刘XX副食门市部盗走芝麻饼、打火机等物品,价值160元,赃物五人分掉。

4、1996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窜到泌阳县泌水镇大桥路中段席爽门市,撬门入室,盗走花炮、鞭炮等物品,共价值4250元,张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任国稳,赃物张某所得。

5、199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董天成、王茂军窜至驻马店市豪门美食娱乐城大门口,将徐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13680元的铃木-25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追回退还失主。

6、1996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窜至泌阳县泌水镇团结路87号戈XX的蛋糕加工门市部,撬锁入室,盗走面粉6袋,自行车一辆,价值630元。后由张某销赃后自得,破案后自行车退回失主。

7、1996年元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贾超、董天成、王茂军窜到泌阳县泌水镇411公路处将花园乡李楼村委梁河组刘XX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本田90型摩托车盗走,当晚存放董家,因董怕卖不掉出事,于第三天晚上由董天成、王茂军将摩托车送回原处,被失主找回。

五、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在郑州市文化路北段非法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依托,组织姚某、刘振兴(另案处理)、魏某等人多次窜至新郑市龙湖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散发传单、广告,威胁、利诱商户到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200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魏某等人再次开车窜至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打探情况,在该市场人员对其劝离时,双方发生争执。姚某从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市场人员,并将车堵在市场大门口,在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姚某、魏某等人仍堵住市场大门进行滋事,期间,姚某等人又打电话向张某汇报此事,张某立即召集陈某、仝某、刘振兴等人开数辆汽车,同时又打电话召集高某等数十名打手乘出租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对该市场进行围堵,并在市场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当晚,被告人张某又召集姚某、魏某、张占帅等人商量以此事为借口继续向对方挑衅,以此影响对方生意。

2、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受张某的指使带领仝某、张占帅(已判刑)开车途经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见到该市场商户卢XX后,便下车对卢XX进行围攻,卢XX跑回其在市场内的信息部时,魏等人又追至该信息部内进行滋事,后卢XX从信息部内逃出,被从后面追上的张占帅打倒在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将张占帅抓获,在带其离开市场时,姚某等人受张某的指使赶到并将车横停在该市场大门口,阻止民警离开并进行滋事。后姚某、张占帅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

3、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仝某张占帅等人在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对卢XX等人滋事时,仝某趁机向张某汇报此事,后张某带领陈某等人开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同时电话通知数百人乘出租车赶到该市场进行滋事,在新郑市公安局防暴队赶到维持秩序时,张某等人仍在该市场门口聚集,并派陈某、魏某等人前往龙湖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吵闹,干扰正常办案。因张某等人在市场门口围堵至下午三四点钟,致使市场全天无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4、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陈某、周进杰、陈强等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看斗狗,因拒绝购买门票与斗狗场老板的儿子宋XX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进杰、黄某等人为报复宋XX,电话召集被告人董某前来打架,董某遂纠集被告人姚彬、李成超、李贺标、张军昌等十余人赶至现场,伙同黄某、陈某、周进杰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钢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宋XX,并当场将其打昏在地。在追打过程中,陈强被宋XX的本田CRV车撞伤,为给组织成员索赔,张某以车是被害人的,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60万元。                               

5、2008年5月11日中午,邵XX与李XX等人因债务纠纷在郑州市文化路与新柳路交叉口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黄某、周进杰等人得知此事后,迅速赶至现场,手持铁锨等凶器围殴李XX等人,并电话通知董某、姚某等人赶至现场滋事,因当地派出所出警,张某等人才逃离现场。

6、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董某在得知张XX等人在郑州市文化路张家村村口附近与该村村民张X、杨X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人员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手持砍刀赶至现场,意欲殴打张X、杨X等人,后在杨X父亲杨XX劝阻下,董某仍不罢休,持刀将杨XX右手砍伤后逃窜。                                

7、2009年4月8日晚,被害人李XX等人在拉运建筑垃圾时,误走入郑州市文化路北段张某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得知走错地方后准备返回,走至市场大门口时被张某强行拦下,张某以李XX等人的车辆轧坏路为由对李XX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召集姚某、仝某等人赶到市场内对李XX等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扣留李XX等人的车辆达数日。

8、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城管执法中队在清理文化路张家村夜市占道经营时,被告人张某带领仝某、黄某、周进杰等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致使城管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法。

9、2009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等人在郑州市信息学院路“摇钱树”KTV唱歌消费,因锁事召集他人准备滋事时,高某又与被害人朱XX等人发生冲突,后高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砍刀将朱XX等人砍伤。被告人张某、姚某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准备继续滋事,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而未得逞。

10、200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带领周某等人窜至郑州市惠济区金洼村闹事,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致使当地村民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1、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的马X因修建仓库时与邻居王XX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刘振兴等人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滋事,将被害人王XX的东风货车(豫A85916)及其住宅窗户的玻璃砸烂,防盗网砸坏。被损财物共价值2500元。                   

12、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在得知张某姨夫宋XX与本村村民宋XX发生争吵后,带领高某、刘振兴等几十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对宋XX及其家人辱骂、滋事,致使宋XX正在建筑的房屋停工。    

13、2008年12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东韩砦村进行村民组长选举时,被告人仝某受人雇佣,带领张某、刘振兴等人窜至东韩砦社区办公室外,为任XX助威,威胁其竟争对手及参与选举的村民,通过对群众实施心理威胁,强迫村民投任XX的票,在任当选村民组长后才离去,后被告人仝某等人得好处费2000元。

14、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张剑、陈帅、陈浩、陈艳龙、陈战、陈某、张治钢、陈强(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高新区石佛镇陈庄村用一辆红色面包车堵住郑州市市政公司第三分公司运输垃圾的红岩牌后八轮汽车和一辆工程铲车的出路,时间长达12个小时之久,张剑等人并谎称该垃圾场是他们承包村里的,强行向市政三公司索要现金20000元钱,市政公司副经理董X找到陈庄村治保主任张XX说情,张剑等人说:“不见钱不放车”,次日9时许,市政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陈庄村的张XX,让张XX作中间人进行说情,张XX经过与张剑等人协商,张剑、陈帅等人向市政三公司索要15000元钱才放被堵的市政三公司的两辆车。张剑等人将要过来的15000元钱进行分赃。张剑分得赃款1000元,陈浩分得赃款900元,陈艳龙分得赃款800元,陈战分得赃款900元,陈某分得赃款900元,陈帅分得赃款1500元,陈强分得赃款1500元。张治钢分得赃款500元,陈某分得赃款900元。

15、2008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得知酱肉烙馍村饭店内的服务员与隔壁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指使刘振兴等人窜至索凌路与三全路(原名新柳路)交叉口,对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殴打。                                   

16、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等人受贾永峰(另案处理)的雇佣,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北大学城易海网吧内,将通向三楼网吧的楼梯口堵住并进行滋事,威胁上网的人员不准进入网吧,严重影响了该网吧的正常经营。

17、2009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姚某、周某等人伙同刘振兴、刘钦(另案处理)受人雇佣,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窜至郑州市丰庆路和北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建筑工地,聚众闹事。

18、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高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罗记大盘鸡饭店,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段扫帚条投入到饭菜中,并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饭店内滋事,向该饭店老板罗XX强拿硬要现金500元。

19、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等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圣亚超市内,以喝了该超市卖的水后肚子不舒服为由在超市内滋事,对超市老板李XX强拿硬要,后在房东的说和下才未得逞。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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