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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十二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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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等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特别特理发店内,以理坏头发为由在理发店内进行滋事,后在房东的说和下,被害人王XX被迫交给张某等人现金605元。

21、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经预谋后,被告人周某指使陈亮等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许氏大盘鸡饭店内,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店内滋事,后由周某出面强迫饭店老板何XX拿出现金1800元及价值100元的香烟一条,饭钱150余元也被免除。                            

六、敲诈勒索罪

1、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经预谋后,指使黄某、董某、周进杰、姚彬等人驾驶张某提供的一辆军牌别克商务轿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张XX家,以张XX的儿子吵架吓住张某的女儿为由,强迫张XX必须拿出20万元做为赔偿,并威胁其儿子的安全。后因张XX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才未敲诈得逞。   

2、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另案处理)以入干股为由,窜至郑州市北大学城附近的标榜理发店对老板袁XX进行威胁,后敲诈现金3600元。                          

七、强迫交易罪

2007年上半年,为牟取暴利,被告人董某、周进杰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在郑州市金水区主语城小区内,强迫该小区内装修的多数业主高价购买其所卖的水泥和大沙,并对其他在该小区内卖水泥和大沙的商户进行威胁、殴打,不准其在该小区内经营。强迫交易金额达八万余元。

八、诬告陷害罪

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在新郑市龙湖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滋事时与该市场的老板张XX等人发生争执,后姚某被龙湖派出所带离该市场。为陷害张XX,当晚,姚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细铁丝将自己左耳耳膜捅破。后该姚到公安机关诬告被害人张XX,称其耳膜穿孔系张XX殴打所致, 2008年11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对张XX故意伤害立案调查,同年12月20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姚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无法认定为气压伤所致穿孔类型,新郑市公安局遂辙销该案件。后姚某仍不罢休,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访告状,意图陷害张XX,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九、开设堵场罪

2009年4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与乔某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南阳路天水洗浴中心三楼开设赌场,各自召集赌客以推饼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张某、乔某等人又组织陈某、仝某、周进杰、董某、周某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的家中查获该赌场的赌资就达15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仝某、黄某、董某、姚某、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仝某、黄某、董某、姚某、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董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乔某、陈某、仝某、董某、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请求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3516.51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有关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

诉讼代理人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董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车是其买的,其行为构不成抢劫罪,其没有参与盗窃,其没有指使他人敲诈勒索,其行为构不成开设赌场罪,对寻衅滋事罪其认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参与的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因为被害人过错在先而引起的。并向本院提交了六份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两份会议记录复印件、六张收据复印件、张家村村南小学拆迁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XX证言、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夜市大棚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仝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董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其没有动手。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其没有去。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系从犯。

被告人姚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和诬告陷害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5、9、12起被告人姚某不在现场,寻衅滋事第15、17起被告人姚某虽在现场,但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在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赃。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10、17起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寻衅滋事第21起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系自首,系从犯。

被告人魏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并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协议书复印件及一份清单复印件、两份收条、两册交易车记录本等证据。

被告人乔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开设赌场罪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两劳释放、网上在逃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为首,以周进杰(在逃)、仝某、董某、黄某、姚某、姚彬(在逃)等人积极参加,以陈某、周某、张某、高某、陈某、魏某、乔某、李成超、李贺标(二人另案处理)、张军昌、李东海(二人在逃)等人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更好的实施犯罪,该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拉拢成员,该组织为成员跑事,摆平事端(如周进杰、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杨X;斗狗场寻衅滋事后陈X被撞伤,张某出面为其索赔等);为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为骨干成员提供住处及经营场所,发放工资、福利。其成员多次在外进行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获取钱财;组织成员在外受欺后,由组织出面为其出气(如聚众扰乱新郑龙湖的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牟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恶名及势力取得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村干部的身份,并以此为掩护,强行以低价租用张家村土地,先后开设张家村夜市大棚、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该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组织成员还通过在外有组织的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竟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数十人,个别被害人因无法忍受该组织的侵害,多次到省委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郑州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张家村周围建筑工地的工程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强行干预郑州北郊一带村级基层政权的选举,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陈某、仝某(猛子)、乔某(小才)、姚某(姚奇)、姚涛、周进杰(赵云)、陈强、重阳、老闷、张占帅、小龙他都认识。他有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夜市大棚,主要就是从这两个生意上赚的钱,这个夜市他主要是收租金赚钱,一个月能为他带来一万多元的纯利润,二手车市场还没给他带来利润,张家村小学一年也能收个二、三十万元。

2、被告人仝某供述, 2004年,他就通过朋友认识了张某,后来他就因为打人住了监狱,2008年6月份被释放,2008年8月份,知道张某在张家村开有夜市市场,便找到张某,这样他才跟着张某混的。当时张某在北环一带名气很大,只要一提张某,群众都很害怕,跟着张某混能得很多好处,挣钱容易不少,有啥事张某一出面就能解决,没人敢惹,所以才死心塌地的跟着张某。跟着张某的人有老闷、赵云、陈某、乔某、姚某、张某、魏某、高某、姚涛、姚宾、刘大伟、张占帅等十余人,这些人还有一些手下。其中老闷和赵云是张某的左膀右臂,每天都跟在张某身边。骨干成员有八、九个,他们的手下就更多了,如果打起架来他们能召集好几百人。张某很有钱,也很有人脉,他们都是跟着张某混的,他们之间也都是通过张某认识的。张某让他们干啥他们就干啥。张某就是他的大哥,敢惹着张某的话,就会死的很惨。他们这伙人出去时喜欢戴墨镜,金项链,留平头和光头,身上都纹有纹身。有些生意只要张某干了别人就不能干,别人也不敢干。张某在北环开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文化路和新柳路交叉口开有一个夜市市场,在南阳路天水洗浴开有一个赌场。张某多次住监狱,但是张某始终控制着张家村,张家村的好多地张某都无偿占用,去龙湖的二手车市场打架,就是因为张某想把郑州的二手车市场全部垄断、控制,所以才纠集几百人去找人打架的。并与被告人董某、黄某、姚某、陈某、周某的供述互相印证。

3、被告人张某供述, 2007年夏天,他通过姚奇认识了张某,跟着张某混的有老闷、赵云、姚某、猛子、张站帅,他们几个是张某的贴身干将,还有高某、姚涛、姚彬和他都是跟住姚奇的,其中老闷和赵云是张某的左膀右臂,每天都跟在张某身边。骨干成员有八、九个,他们的手下就更多了,如果打起架来他们能召集好几百人。张某很有钱,也很有人脉,张某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夜市大棚,很早的时候张某就是有名的村霸,经常坐牢,张家村的人很怕张某,张某让他们干啥他们就干啥,他们这个团伙张某是头,张某有钱又有人,黑白道通吃,他们这伙人出去时喜欢戴墨镜,金项链,留平头和光头,身上都纹有纹身,张某说过,如果他们打着张某的旗号去干啥事,必须得跟张某汇报,如果不汇报,张某就会修理他们。张某多次住监狱,但是张某始终控制着张家村,张家村的好多地张某都无偿占用,张某去龙湖的二手车市场打架,就是因为张某想把郑州的二手车市场全部垄断、控制。并与被告人高某、陈某的供述互相印证。

4、被告人魏某供述,2008年10月份,华子就介绍他去张某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他就和华子一块在张某的市场里和开了一家老魏汽车中介信息部。张某坐过牢,人比较狠,在北环很有名,张某手下有一批马仔,听张某指挥,跟着张某的有张占帅、姚某、猛子、陈某、小柴、华子(申贵良)、刘振兴等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小弟。2008年11月1、2日那两天去龙湖二手车市场的时候,那么多人应该都是跟着张某的那些人召集的,如果没有组织纪律谁会叫来那么多人。虽然各自都有人但最终都得听张某的。张某在北环势力很大,很有钱,在北环一带,都比较怕张某,另外那些人跟着张某每个月能拿800元工资,还管吃管住。张某平常对他们管理也很严,那些年轻孩虽然很孬,但是由于有张某的严格管理,他们也不敢胡乱跑,是比较守纪律的。

5、被告人乔某供述,2008年张某从监狱里回来的时候,他公司开发的小区有他们村的10亩地,张某是村里的队长,他们有生意上的来往,就是这样认识的。张某坐过牢,人比较狠,在北环很有名,张某手下有一批马仔,听张某指挥,跟着张某的有赵云、老闷、猛子、陈某等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小弟。赵云、老闷是张某的左膀右臂,整天跟着张某,他和张某一块在天水洗浴中心开了一个“饼场”。

6、证人刘XX证实,离婚前她和张某一共有存款50多万元,张某他家有一处老院,他们租村里张家村小学8亩的土地,在那盖的仓库租给别人,一年大概可以收入20万元左右,他们在刘庄蔬菜批发市场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大棚,大棚里面有20个左右的摊位。

7、证人邵XX证实张某在北环一带是黑社会。并与证人宋XX、张XX、李X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8、证人张XX证实老闷、赵云和重阳都是跟着张某混的,属于北环一带的黑社会。

9、相关批件、举报材料证实被害人举报情况。

10、提取刀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

二、抢劫罪

200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陈XX处购买一辆昌河面包车,后又以该车有毛病为由,要求退车。2003年11月13日,张某与陈XX约定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原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见面,在收到陈XX退的车款现金2万余元后,因对陈XX少退500元不满,张某将陈跺倒在地后开车逃窜。为要回车辆,陈XX与妹夫杨XX在张家村附近找到该车,在要求退车时,张某带领人赶到,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又强行将该车开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3年,他买过一辆面包车,他把车开回去一、两天后,因为烧机油,他就又开到二手市场要求退车,因和卖主关于价格未谈成,他便开着车又走了。

2、被告人陈某供述,2003年快冬天的时候,他帮张某买过一辆昌河面包车,价格好象是2万多元,张某把钱给过卖主后,就走了,过了几天张某找到他说买的面包车烧机油,不想要了,他、张某和那个卖主商量少退给张某500元钱,张某同意了,他就走了。过了一会,那个卖主给他打电话说,张某把面包车开走了,把那两万多元钱也给拿走了。 他听后就问张某咋回事,张某说那卖车的老扯淡,说好的少退500元,过了没一会又反悔了,说少退1000元,那辆面包车张某让别人开走了,买车的两万多元钱张某也拿走了。后那个卖车的把张某的昌河车给截住了,张某把卖车的及其亲戚打了一顿。

3、被害人陈XX陈述, 200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他通过陈某卖给张某一辆车,他记得价格是二万三千八百元左右。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陈某给他打电话说张某要退车,他就到旧车交易市场和张某见面,当时他说要退可以,得少退500元钱。张某也答应了。后他把钱给了张某,张某接到钱后强行把车也开走。后他和他妹夫杨XX把那辆车截住,张某带人打了他们一顿。并与被害人杨XX的陈述互相印证。

三、故意伤害罪

(一)、2006年3月10日晚,张XX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公交二公司对面的被害人董XX开的“麻辣鱼狗肉”饭店消费后,因饭钱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得知情况后赶到文化路上的聊源网吧附近,伙同李二强、王涛、魏鹏程(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被害人董XX、董XX、聂X打伤。经鉴定,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致附带民事原告人董XX头部重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附带民事原告人受伤后住院111日,花去医疗费44185.63元,误工费3219元,护理费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5元,营养费211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4671.88,共计93516.5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 2006年3、4月份的一天,一个叫王航的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掂刀和钢管打王航了,让他过去帮忙,他和李二强、王航、高仁、小磊、鹏辉、辉恩等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对方也有十一、二个人,他是和一个手拿钢管的孩对打,那个孩的钢管打着他的胳膊了,后来这个孩被他打跑了,他看见有几辆警车过来了,他就将刀扔到路边的花池里,就跑进陈砦村里。并与同案犯李二强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谢XX证实,她丈夫董XX、表弟聂X和董XX在文化路聊缘网吧北边十多米的地方被人砍伤了。

3、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4、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有关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受损失情况及同案犯判刑情况。

(二)、2008年6月2日晚,被害人杨X、杨X及其家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张某开设的夜市大棚内消费后因付饭钱与摊位老板发生争吵,在该夜市看场子的被告人黄某、周进杰、李东海等人闻讯后,手持擀面杖、板凳等凶器围殴杨X、杨X等人,在将杨X打跑后,又将杨X当场打昏在地。案发后,黄某、周进杰被抓获归案。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张某多次找被害人家属说情,软硬兼施。最终,被害人家属在张某的威胁下被迫接受18万元的赔款,双方达成私下调解。经鉴定,杨X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 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云、东海把在张家村夜市吃饭的一个胖子打了一顿。过了有两天庙李派出所的在张家村夜市把他和赵云抓住了。后张某开始要出面说他们这个事,后来怕给这个事弄大就由赵云的老婆杨X出面说这个事,最后一共赔了被害人18万元,他没有出一分钱,赵云拿多少他不是很清楚,剩下的都是张某出的。并与被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杨XX、顾XX、杨X、杨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关于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

3、辨认笔录证实殴打被害人的是黄某及要求私了的是张某。

4、法医鉴定书证实杨X头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在郑州市文化路北段非法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依托,组织姚某、刘振兴(另案处理)、魏某等人多次窜至新郑市龙湖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散发传单、广告,威胁、利诱商户到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200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魏某等人再次开车窜至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打探情况,在该市场人员对其劝离时,双方发生争执。姚某从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市场人员,并将车堵在市场大门口,在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姚某、魏某等人仍堵住市场大门进行滋事,期间,姚某等人又打电话向张某汇报此事,张某立即召集陈某、仝某、刘振兴等人开数辆汽车,同时又打电话召集数十名打手乘出租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对该市场进行围堵,并在市场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当晚,被告人张某又召集姚某、魏某、张占帅等人商量以此事为借口继续向对方挑衅,以此影响对方生意。

(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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