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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29件象牙制品入境 被判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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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金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金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二十九件象牙制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携带14.380千克价值人民币59余万元的象牙制品,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意图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金某当庭辩称,其不知道携带象牙制品入境会构成犯罪。金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金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偶犯,又系未遂犯,认罪态度好,加之北京海关缉私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剥夺了金某投案自首的机会,故希望法庭对金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29件象牙制品,由科特迪瓦共和国阿比让市出发,途径迪拜转乘EK308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象牙制品14.380千克,价值人民币59余万元,上述象牙制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对于金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三中院认为:2007年金某在因从科特迪瓦共和国邮寄入境象牙制品受到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时,便已经明知我国禁止象牙制品入境,但其仍于2013年12月1日携带大量象牙制品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明显,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的认定;北京海关缉私局收到金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线索后,依照相关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在发现金某已离境的情况下,对金某上网追逃,并最终将金某抓获,侦办程序并无不当。故金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金某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金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象牙、犀牛角等都是我国明令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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