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吴英案首批6处涉案房产遭流拍 万人关注无人报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25
分享到: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曾经的浙江省东阳市富豪吴英的资产处置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东阳市公安局借用东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对吴英本人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购置的90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首批6套房产7月23日开始拍卖。但截止23日上午10点,开拍时无人报名,这次拍卖“无疾而终”。

  2007年,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几经波折,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久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减刑至无期。在吴英被改判死缓之后,她的财产处置及去向也一直饱受关注。围绕吴英财产拍卖存在哪些争议?

  23日上午十点,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涉及吴英案的6处房产赢得了1万4千多下的点击率,却依旧显示无人报名。拍卖网页上,距离拍卖结束的倒计时仍在恪尽职守的闪动,但事实上,因为开拍前无人报名,这场拍卖在开始的那刻便已经结束。

  “必须要有三个人以上报名,拍卖才可以成交。只有一个人报名,达到价格都不能成交的。”

  吴英案审结之后,对涉案资产进行的首次拍卖,一开头便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现在的问题是没人报名,更谈不上交20万的保证金了,连报名的都没有,这很奇怪。”

  本次拍卖的6处涉案房产早在7月初便被挂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总面积1068.98平方米,总评估价为1002万元。对于6处房产的评估价格,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认为基本合理:

  吴永正:评估资产报告现在没给我们,但是根据市场价基本是正常的。

  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朱建伟都认为,没人报名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吴英资产的处置存在法律争议:

  蔺文财:我们认为这个事处理的手段不合法,有争议。大家怎么买?你让我去买房子,判决书都没判,我怎么买?

  争议之一便是吴英一方对资产处置主体的质疑。此前,有媒体报道,东阳官方表示,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东阳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中的涉案资产。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并不认同这一说法:

  蔺文财:到现在我们还没接到任何信息,因为我是吴英的代理人,这个事最起码我应该很清楚,我不断跟省高院在协调,从来没有提到金华市中院在处理,都是省高院直接找市政府处理。

  记者:所以拍卖的主体到底是谁?

  蔺文财:法院说只是借助平台帮助拍卖,借助这个平台是不花钱的、没有佣金的,但处理权不在我们,我们不知道。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仅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权利,没有处置权。处置财产需要移送法院,在法院确认是赃物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吴英刑事申诉代理人蔺文财表示,吴英一案的涉案财产至今一直控制在案发地东阳公安机关的手中。

  蔺文财:在第一次做出判决的时候,它应该对财产进行评估,把东西东过去,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对财产做评估,看看评估究竟有多少钱,公安局没送。

  东阳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对吴英涉案资产的处置,他们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进行,“程序上经得起调查”。但对于本次拍卖结果以及后续问题,东阳市公安局并没有作出回应。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