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鄂尔多斯又一集资诈骗犯被判处死刑 诈骗8.29亿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21
分享到: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宣判,被告人宁虹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苏叶女和刘兵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宁虹,女,汉族,1977年出生,初中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法院认定,宁虹集资后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给他人还本付息、为自己及他人购买豪车和房产、名表名包等奢侈品。截至案发共向76人非法集资50.05亿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8.2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虹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

  同案另一被告人付东(宁虹雇用的会计),明知宁虹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宁虹提供账号、替宁虹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帮助宁虹非法集资44.05亿元,但其未使用诈骗手段帮助宁虹非法集资。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