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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改奸淫幼女罪为奸淫儿童罪 将男童纳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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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将男童性侵害案纳入该罪

  新快报讯 特派记者罗仕报道 昨日下午,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广东代表团分两个讨论组,酝酿代表拟提出的议案。10名代表在讨论中介绍了各自所拟提出的11个议案,涉及到反恐怖、反腐败、儿童保护等多个方面。

  针对近年来儿童伤害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她表示,应提高虐待罪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同时应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

  教师等性侵儿童加重处罚

  目前,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该条款仅限于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量刑偏低。对此,赵东花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

  根据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2506名女童被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赵东花同时表示,与陌生人相比,看护人、教师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更大责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影响,她建议在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

  虐儿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从我国情况看,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在赵东花看来,目前虐待罪量刑最高刑期偏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应提高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虐待儿童的、虐待情节特别严重的、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都应按照刑法故意伤害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目前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她同时表示,应重新界定虐待罪,扩大犯罪主体,增加受害人的看护人、照料人等特殊主体。

  此外,她还建议在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将“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改为“组织或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无论是否违背幼女意愿,均应比照成年妇女加重处罚,从而加大对组织幼女卖淫的处罚力度,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

  议案

  《关于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

  《关于制定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

  《关于对修改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陈瑞爱

  《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永忠

  《关于提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

  《关于制定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关于修改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清远市市长江凌

  《关于修改惩治规划土地违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侨联常委麦庆泉

  《关于在刑法中增加非法强制拆迁罪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

  《关于“尽快制定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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