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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系十八大以来首位受审正部官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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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财物折合6460余万 滥用职权为人谋利30余亿

  法院认为论罪应判死刑,因认罪悔罪并配合追赃予以从轻

  据新华社电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近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

  案情与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余万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辩焦点

  丁羽心花4900万元为刘办事如何定性?

  法院认定属权钱交易,应以受贿论处

  问:据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

  白山云:(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下同)这笔事实的定性确实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供认其事先明知丁羽心运作上述事项需花费巨资,且事后丁羽心亦将花费数千万元的情况告知了刘志军,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丁羽心根据刘志军的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的证言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也都是按受贿罪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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