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上海拟拍卖舍利塔遭质疑:祖先灵魂都拿来换钱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14
分享到:

  在上海即将举行的拍卖会上,将公开拍卖一颗舍利和供奉的器物。消息一出让很多人对此质疑,一些专业人士也予以坚决反对,“别说是高僧的舍利,拍卖普通人的骨灰盒和骨灰,这也是有违基本伦理道德的。”昨天,拍卖公司回应称,通过拍卖可以找到合适的买家,用更好的方式保护舍利。

  舍利组套参加拍卖

  北京朔源文物鉴定中心主任荣宏君时常关注拍卖信息,几天前,他发现上海嘉泰拍卖公司即将举行的春拍上,有一件铜鎏金舍利供塔,竟然连同舍利一起拍卖。相关新闻报道中称,塔中供养一颗大如鸽卵的舍利,洁白温润似玉,瑞光内蕴,极为罕见。记者随后登录该场拍卖会的网上图录,找到了这件拍品,介绍称舍利塔为十八世纪鎏金錾花古塔、蜜蜡珠环、舍利、银蜜珠如意纹三足炉熏(内存藏红花)组套(如图),估价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

  “祖先的灵魂、精神和信仰都拿来换钱,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不可以用金钱来置换的呢?”荣宏君对于拍卖舍利非常反对。记者随后联系了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宋女士确认了铜鎏金舍利供塔将连同里面供奉的舍利一起出售,对于宗教信仰物品公开拍卖是否合适,宋女士表示希望通过拍卖能为文物找到合适的买家,并用更好的方式保护它。对于铜鎏金舍利供塔中舍利的形成年代,宋女士表示并不十分清楚,目前也无法透露收藏者的具体信息。

  舍利塔年代可能更久远

  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汪海波表示,对于舍利将被拍卖一事感到很震惊,并称这是头一回听说。“铜鎏金舍利供塔的名字也不专业,就叫舍利塔。”汪海波说,地宫上砖石结构的塔叫舍利塔,地宫里供奉舍利的也叫舍利塔。对于拍卖方宣称舍利塔建造于十八世纪,汪海波提出异议。舍利塔基本都由皇家建造,十八世纪的清朝统治者尤其推崇藏传佛教,基本上建造的全是喇嘛塔,像北京北海公园的白塔。“卖方公布的图片是汉地佛教亭阁式舍利塔,不是元朝以后的主流样式喇嘛塔,做工又没有辽塔那么精致复杂,很有可能建造于距离现在更遥远的金代”。

  “未见到实物,仅从图片上看还不好妄下结论。”汪海波表示,但也不排除例外的可能性,需要参考塔身内部刻字等信息。汪海波介绍,舍利塔一般都深藏在佛塔地宫密闭的环境,对塔身的腐蚀和氧化作用较小,从地宫被挖出后保护不当很容易对塔身造成损坏,如果该塔保存完好,极有可能是刚出土的文物,应该彻查舍利塔来路。

  拍卖舍利遭反对

  汪海波表示,舍利作为圣物,理应在寺庙里进行供养,拿出来公开出售有些不合适,“拍卖舍利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舍利就像先人的骨灰,是无价之宝,不宜将其当作艺术品在市面上出售”。中国佛教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先生表示,如果该舍利是真品,拍卖者应当能提供出处,否则舍利的真实性就很可疑。但是如果是真品,公开拍卖就很不妥。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表示,据他所知尚未听说过此前有拍卖舍利的行为,“只要国家法规允许,那拍卖就是合法的,但是舍利是否能拍卖,我们并不清楚”。对于反对拍卖舍利人士的各种质疑,上海嘉泰拍卖公司的宋女士表示,包括舍利在内的拍品都已获得文物管理部门的许可,肯定不是盗掘文物。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上海市文物局,经总机帮助联络,至下午5时文物局下班时,未能联系到负责审核拍卖的工作人员。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实习生 张树婧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