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异地高考破冰首年 符合条件者仅1成报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07
分享到:

  2012年底,浙江省1.1万名随迁子女有了在浙江高考的资格。其中只有984名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2013年浙江高考,成为“同省同待遇”的首批受益者。浙江对随迁子女严格执行同等待遇政策,录取一视同仁。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湖北省共有43.8万人报名参加高考,其中219人为外省在鄂就读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在该省参加高考的异地考生仅347人,此前该省曾预估符合条件的考生在5000人左右。

  辽宁省最终报名552人,而在该省就读且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也在5000人左右。河南“零门槛”的异地高考方案公布后,仅49名外省户籍考生报名。

  对此,同样异地报名人数不多的安徽省有关方面人士分析,安徽务工人员数量流出大于进入,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数量总体不大。261名外省籍考生已经通过报名审核,即将参加今年的首次异地高考。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在湖北报名的异地考生仅219人,是多个因素相互影响导致的:有关异地高考政策出台时间较晚,不少外地考生已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甚至就读。

  录取分数以及招录政策的不一致,也影响到考生的报名地选择。大多数考生是从考生较多、高考录取竞争较激烈的地区,流向考生较少、录取竞争较低的地区。经过今年的“试水”磨合后,随着以后报名时间及招录计划的调整,异地高考人数将逐年攀升。

  30省区市公布异地高考方案

  截至目前,除西藏将在表示将在年内出台方案外,其余参加高考的30省(区、市)均已相继公布了异地高考方案。

  异地高考,涉及资源配置、人口政策、户籍管理、社会管理、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等诸多因素,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各地由于现实情况不同,各地方案具体限制条件相差比较大。

  在30个版本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各地一般对考生学籍、在该省区市就读时间、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合法稳定工作、社保证明等条件有所限制。

  例如,河北省规定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河北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的异地考生只需满足本省学籍、高中连读3年、有稳定住所3个条件就可报考;而江西只要求异地考生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1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

  北、上、广异地高考“门槛”高

  北京、上海、广东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教育资源相对丰富,属于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对异地高考的限制较严格。

  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北京市将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另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京参加中职考试录取、高职考试录取以及开放大学、网络高教、成人自考等考试录取。

  上海将异地高考政策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挂钩,持有上海居住证A证,即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来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可在当地报考。

  广东方案主打“积分入户”。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可在广东报名参加高考。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从2014年开始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院,2016年可以报名参加高考。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